接到一個要求匯款的電話后,宋先生向對方賬戶匯款5萬元。感到被騙后宋先生立即要求銀行凍結該筆匯款并報了案,但4個多月后該筆錢款還是被人取走。宋先生認為銀行應承擔責任,起訴到法院索賠。2016年11月28日記者獲悉,海淀法院駁回了宋先生的訴求。
2014年12月19日,宋先生接到一電話要求其匯款,他根據(jù)對方要求匯了5萬元。但在匯完錢后,宋先生感覺被騙,立即向銀行求助,銀行查詢發(fā)現(xiàn)錢還在對方賬戶內。通過銀行客服電話,宋先生報請凍結了該筆匯款,并向警方報案。
宋先生稱,此后他多次問銀行,銀行都說該筆錢被長期凍結,不會被人取走。但到2015年4月30日,宋先生被告知該筆錢已被取走,賬戶也被注銷。錢在被凍結的情況下被取走,宋先生認為這是銀行的錯,故訴請海淀法院判令銀行賠他5萬元。
銀行方面則認為,這筆錢是宋先生匯到了馮某賬戶上,儲戶便是馮某,銀行也應保護馮某的賬戶安全。由于目前詐騙案高發(fā),宋先生聲稱感覺被騙向銀行求助,銀行查清了該筆款項,并辦理了臨時凍結,還協(xié)助宋先生到派出所報案。但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任何個人及單位不得對個人賬戶進行凍結扣劃,只能是公安等有權機關進行。在該筆款項自行解凍前,宋先生并沒有取得公安機關或法院等有權機關的凍結手續(xù),因此銀行無法拒絕馮某自行解凍。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在辦理該筆業(yè)務時并無過錯。銀行對該筆款項采取的臨時凍結,是控制所轉賬戶內款項只進不出,除銀行卡持卡人本人外,其他人不能支取賬戶內款項。但持卡人是可以到原開戶行進行解凍的,故并不能達到完全拒付,且銀行也無權完全凍結該賬戶?,F(xiàn)馮某在其開戶行就涉案的賬戶進行解凍并支取款項、注銷賬戶,銀行并無過錯,故宋先生要求銀行賠償損失5萬元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編輯:月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