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對于網購來說,評價就是口碑,大家一般會選擇信譽度高、銷售量大、好評數多的店鋪。但是,有些不法店家為了牟利,靠刷單推出所謂的爆款,商品卻以次充優(yōu)。那么,店家雇人刷單卻遭遇刷單者違約不退經營費用,可以要求返還嗎?近日,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9年9月20日,劉某通過某網絡平臺招聘電商運營人員,9月21日,吳某與劉某聯系愿意受雇。2019年9月24日,雙方在網上簽訂合作協議,吳某自次日起正式工作,為劉某的眼鏡網絡店鋪負責網絡刷單銷售工作。此后,劉某陸續(xù)通過微信轉賬轉給吳某2.46萬元,其中600元系9月份6天的工資,2.4萬元用于刷單的銷售運營費用。后吳某刷單剩余13350元未予結算返還,遂產生糾紛。劉某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返還店鋪運營資金13350元及利息。
該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原告剩余資金1335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網絡購買眼鏡明細,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一開始就希望通過網絡刷單這種不正當銷售方式約定被告進行虛假的刷單銷售活動,以獲取不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原、被告通過所謂合作進行了虛假交易,此種交易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有悖于商業(yè)誠信精神。雖然原告庭審時陳述此種營銷手段在目前網絡電商平臺中很普遍,但法院認為,普遍的現象并不代表就一定是合法的,此種所謂營銷手段確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正因為有原告等商家普遍使用此種不正當營銷手段,讓大眾誤認為是正常的并由此落入消費陷阱,嚴重阻礙了網絡電商的正常發(fā)展。另外,原、被告的行為既損害了不特定的同行經營者的利益,也損害了潛在廣大消費者選擇的權利,雙方卻在其中得利,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多重法益均有著明確的、現實的損害,故認定雙方約定合作協議行為系無效合同行為。
同時,基于保障大眾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采取相應的負面法律評價,原、被告對于簽訂案涉合同以達到各自違法目的,均是明知且積極追求的,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基于該非法行為獲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如按無效合同的返還方式處理,無異于法律縱容原、被告通過非法行為獲益。最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剩余運營資金的訴訟請求,并對被告非法獲利予以收繳。
(編輯:映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