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記者被同事毆打致死,被告疑欺騙警方并延誤治療時機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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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天津某媒體記者陳某被毆打致死案經媒體報道有了新進展。4月4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發(fā)布聲明稱,該院注意到輿論對崔某故意傷害一案的關注,該院將履行審判監(jiān)督指導職責,對案件進行審查。

天津某媒體記者陳某被毆打致死案經媒體報道有了新進展。4月4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發(fā)布聲明稱,該院注意到輿論對崔某故意傷害一案的關注,該院將履行審判監(jiān)督指導職責,對案件進行審查。

一審法院紅橋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紅橋區(qū)法院)認定,被告人崔某和被害人陳某系同事,2019年3月19日晚,二人在車內交談過程中發(fā)生矛盾,其間,崔某有揪拽陳某頭發(fā)、擊打陳某頭部等行為,雙方進一步發(fā)生肢體沖突后陳某陷入昏迷。當晚陳某深度昏迷,病危。同年8月11日搶救無效死亡。

2020年9月11日,天津市紅橋區(qū)法院審理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故意傷害罪,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判決崔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賠償陳某父親、母親經濟損失共計64萬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陳某父親、母親及被告崔某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2020年12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4月6日,受害人陳某父親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稱,案發(fā)前自己從未聽陳某提過崔某,到現(xiàn)在為止也從未得到崔某的致歉,不能接受目前的審判結果。

疑欺騙警方并延誤治療時機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崔某和陳某系同事,2019年3月19日19時許,二人至本市南開區(qū)某餐館用餐,用餐后,崔某駕車送陳某回家。當晚22時10分許,二人在車內停留期間,交談中發(fā)生矛盾,崔某揪拽陳某頭發(fā)、擊打陳某頭部等,雙方進一步發(fā)生肢體沖突后陳某陷入昏迷。

隨后崔某多次推搡陳某頭部,陳某頭面部定在駕駛室中空擋把位置,崔某再次擊打陳某后腦。

約十分鐘后,崔某撥打110及120急救電話,告知民警及急救人員“陳某系因喝酒不省人事”,隨后陳某被120救護車送至天津市人民醫(yī)院搶救,并一直處于深度昏迷狀態(tài),家屬被通知其病危。

2019年3月20日,崔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8月11日,陳某在天津市人民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4月16日,天津市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陳某外傷導致其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tǒng)癥狀體征,重傷二級;右眼部挫傷,系輕微傷;左某1腿、左某2臀、右小腿軟組織挫傷,鑒定為輕微傷。

同年8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從陳某心血中未檢出常見毒品、常見安眠藥、殺蟲劑、毒鼠強成分。8月30日,上述鑒定中心鑒定,陳某符合頭面部受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酒精在顱腦損傷初期可加重出血。

一審法院判決,崔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賠償原告陳父、陳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4萬余元,駁回陳父、陳母申請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陳父、陳母提出上訴,被告人崔某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崔某的辯護人辯稱,崔某雖對被害人實施了一定的傷害行為,但陳某的頭部沒有任何外傷,其他傷害均為輕微傷,在沒有確定陳某蛛網膜下腔出血點和出血時間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其重傷系崔某所致不具有合理性,不能排除陳某因個人不良習慣或患有腦血管瘤,而在案發(fā)前已出現(xiàn)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可能。且不能排除因后期治療標準降低而導致陳某死亡的可能。

此外,其辯護人認為崔某在案發(fā)當天的詢問中雖未如實供述涉案的關鍵事實,但在第二天的傳喚中,經辦案人員提醒現(xiàn)場有監(jiān)控錄像后,崔某在沒有觀看錄像的情況下,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歸案的主動性和供述的真實性,符合法律對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

對于救援時機的問題,其辯護人稱崔某在案發(fā)后因為不能確定被害人的狀態(tài),雖曾有十分鐘的猶豫時間,但在確定被害人的狀態(tài)后能夠及時撥打110和120,積極按照醫(yī)護人員的指示進行了搶救。

崔某辯護人認為,綜上所述,崔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應認定為以輕微暴力致人死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0年12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離婚轉移財產

是惡意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2021年4月6日,受害人父親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稱,案發(fā)前自己從未聽陳某提過崔某,到現(xiàn)在為止也從未得到崔某的致歉。對于目前的審判結果,自己不能接受,目前正在準備上訴的申訴材料。

“我后來從她(陳某)的朋友處得知,崔某被放出來之后,在社會上有半年多,隨便活動,隨便溜。”陳父介紹,自己在20多天前辦理二審的民事賠償時才得知崔某在案發(fā)第9天就辦理了離婚,崔某現(xiàn)在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財產。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知名刑事律師吳俊表示,從案件結果來看,陳某是因為受到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的??陀^上,崔某的行為是造成小陳死亡的主要原因乃至直接原因。

“因為被害人從頭部受傷至死亡都是昏迷狀態(tài),因此案件的還原,除了傷情和死因鑒定,還要看崔某的供述?!眳强≌J為,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崔某在案發(fā)9天后就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將名下所有財產分割給了前妻,可見崔某在預知自己刑事罪責難逃后,就竭力逃避民事責任的實際承擔,其毫無悔罪的意愿。

吳俊介紹,雖然我國《刑法》第313條規(guī)定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但是在執(zhí)行依據(jù)產生之前就積極轉移財產的行為能否夠罪,這尚存分歧。一旦法院就陳某的治療和死亡判決崔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崔某名下的責任財產難以覆蓋該債權,則可以撤銷崔某協(xié)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行為,因為通過離婚轉移財產是惡意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表示,在案情辦理期間離婚并分割財產是很明顯的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是無效的。

同時,范辰認為被告崔某的辯護人主張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不成立的。因為從裁定書中來看,崔某多次對陳某進行頭部的擊打,在陳某昏迷之后這個行為仍在繼續(xù)。從結果也能證明,陳某的死亡是因為頭部的傷情所致。

“我們正常人都知道擊打頭部的后果,頭部是很脆弱的?!狈冻奖硎荆瑥呐冻龅臍蜻^程和鑒定報告分析,正確的罪名應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罪二者之一,而15年的有期徒刑明顯過輕。

此外,范辰介紹,從案情來講,該案一審由紅橋區(qū)法院審理是錯誤的,在管轄權上存在爭議。因該案的情節(jié)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應由當?shù)氐闹屑壢嗣穹ㄔ簛韺徖??!八耘辛?5年,恐怕和這個也有關系,區(qū)法院判無期徒刑和自己(的權限)就矛盾了,這是個硬傷?!?

2021年4月4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發(fā)布聲明稱,該院注意到輿論對此前崔某故意傷害案的關注,該院將履行審判監(jiān)督指導職責,對案件進行審查。


(編輯:鑫果)



天津女記者被同事毆打致死,被告疑欺騙警方并延誤治療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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