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wǎng)信辦公開征求意見 規(guī)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

  來源:人民日報金歆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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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人民日報北京8月8日電 (記者金歆)為規(guī)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網(wǎng)信辦8日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只有

人民日報北京8月8日電 (記者金歆)為規(guī)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網(wǎng)信辦8日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建設、使用、運行維護單位,對獲取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對外提供。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同時,組織機構為實施內部管理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應當根據(jù)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圖像信息采集區(qū)域,采取嚴格保護措施,防止違規(guī)查閱、復制、公開、對外提供、傳播個人圖像等行為,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根據(jù)征求意見稿,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人臉信息,應當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編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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