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劉洋 通訊員 易中曼)網絡服裝店鋪為展示服裝賣點,增加產品銷量,通常會使用真人穿搭照片展示服裝的上身效果,但若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者無正當理由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則構成侵權。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網絡服裝店鋪擅自使用他人穿搭照片推廣商品的肖像權糾紛案。最終,侵權人被判立即停止侵權、刪除侵權鏈接、發(fā)布致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4萬元。
張某系一名時尚博主,經常通過社交平臺賬號發(fā)布個人穿搭照片和視頻,截至2023年3月14日累計獲贊與收藏50萬余條。某服裝部未經張某同意,擅自在注冊經營的網絡服裝店鋪發(fā)布的上衣及外套商品鏈接中,使用多張含有張某肖像的照片用于商業(yè)推廣、宣傳,店鋪數據顯示上衣價格為52.4元起,已拼9200件,外套價格為58.2元起,已拼7500件。
發(fā)現自己發(fā)布的穿搭照片被盜用后,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服裝部立即停止侵權、刪除侵權鏈接、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7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某服裝部未經張某同意,在其經營的店鋪中使用張某的照片進行商業(yè)推廣、宣傳,侵犯了張某的肖像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商品鏈接并賠禮道歉。考慮到張某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某服裝部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法院結合某服裝部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銷售數量,張某為維權產生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因素,酌情確定某服裝部向張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4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梢钥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無正當理由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就構成侵權,而并非以盈利為目的和必須要給肖像權人造成損失。本案中,某服裝部未經張某同意,擅自將張某發(fā)布的多張穿搭照片用于商品鏈接中,該行為侵犯了張某的肖像權。
承辦法官提醒,信息網絡時代,任何人都有將肖像權加以商業(yè)化利用的機會。知名度越高,粉絲量越大,肖像權中具有的財產利益就越高,也就越值得商業(yè)化利用。實踐證明,使用知名人士的肖像用于商業(yè)推廣能夠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即快速打開知名度,提高銷量。但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則構成侵權,不僅要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還要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后果。希望經營者尊重權利、尊重法律、誠實守信、善行善為,切勿擅自使用他人肖像。